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施工时产生一同起重伤害事故,形成1人逝世。经宜昌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出产条件做复核,确定你企业存在企业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全,未能供给企业首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无施工现场易呈现重大事故部位的防备、监控办法,无出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危险排查、安全交底记载不全等下降安全出产条件的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