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市住建局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通知显示,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通知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市住建局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接收、转办市内三区政府办理项目函件、鉴定报告、消防手续或消防意见、项目工程档案,并将办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负责接收核查并存档备案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负责接收核查消防安全条件评估意见并存档备案;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核查工程档案并存档备案。
对受理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各职责部门不再进行因未履行相关手续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按照通知,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历史站位,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严格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快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工作要求,快速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按照方案工作要求,接收市内三区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报备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消防安全条件评估意见存档备案,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等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市住建局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接收、转办市内三区政府办理项目函件、鉴定报告、消防手续或消防意见、项目工程档案,并将办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负责接收核查并存档备案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负责接收核查消防安全条件评估意见并存档备案;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核查工程档案并存档备案。
根据《方案》文件职责分工,市内三区政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完成职责分工工作后,应向市住建局发送《关于支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产权项目***项目相关手续的函》(见附件1);市住建局根据工作程序与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接收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报备,对安全鉴别判定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实,《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须按照《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别判定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做编写。
1.区政府应依据《方案》要求,组织委托房子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2.对于《青岛市房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名录》(2020-2021年度)内检验判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对鉴别判定程序合法的予以备案。
3.对于不在《青岛市房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名录》(2020-2021年度)范围内检验判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根据《青岛市房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管理办法》,不予核实。
1.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置后,补办消防手续。
2.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当地政府委托相关单位经依法处置后,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做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机构应为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中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公司),评估不合格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代建主体)组织整改;评估合格后,由所在区(市)政府将消防安全评估意见报备市住建局。
对受理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给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1.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档案可按现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标准编制和移交。
2.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档案资料在形成、收集、保管、交接等过程中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无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建筑设计企业可通过组织测绘、检验判定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
市住建部门核查完成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函告市自然规划部门,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对接区政府部门,明确并一次性将有一定的问题及要求主动告知,配合相关的单位整改补充完善再次进行核查。
对受理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各职责部门不再进行因未履行相关手续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历史站位,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严格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快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和联动流程,加强工作联动,对于各类群众、办事单位咨询、答疑等方面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及时按照《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行解答和一次告知。各单位之间要提高联动效率,做到协同有序、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转。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22日前将工作台账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建管中心汇总并按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