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里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新建、翻建房屋工程持续增多,与农村建房相关的纠纷数量也随之上升。面对这类案件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办案、就案办案,而要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案件的详细情况、当事人双方特殊情形综合考虑,化解矛盾纠纷,让双方都能满意。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本系老乡关系。2017年4月,被告将一处自建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面积以建成后实际面积计算,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9月将房子的主要部分完工,建筑面积为338.66平方米,后被告仅支付了160000元工程款,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造成后续工程停工,直到被告将房屋装修完出租后也未向原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2023年2月2日,原告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
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掌握了主体工程项目施工的真实的情况,同时提出先行调解的建议,但双方之间分歧意见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后直接排期开庭,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庭审后,承办法官又及时给双方分别做调解工作,让原告首先做出让步,因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没有将全部工程完工;又告知被告房子的主要部分工程由原告完工,按照法律规定,主体工程完工后承包方需向施工方支付70%的工程款,让被告也适当考虑一下。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释法说理,被告同意在202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主体工程剩余工程款20000元。至此,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农村自建房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建造房屋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在建房前签订正式的建房合同,特别要求要对房屋的品质标准作出具体约定,要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资金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这样既避免纠纷的产生,更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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